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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组织 统一平台 全程监管

---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出台
2010-07-15
 

    由卫生部、国务院纠风办、国家发改委、监察部、财*部、国家工商总局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》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》,已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。以*为主导、以省为单位,坚持质量优先、价格合理,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原则在新规中得以明确。

    据卫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,医疗机构试行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始于1999年,在控制药品价格、规范采购行为上取得了一定成效。2006年,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在全国推行探索以*为主导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。至2009年年底,这种新的采购模式在各地普遍建立。由于客观情况和工作运行都发生了变化,需要出台新的工作规范,以明确新的基本原则、工作框架、职责分工、工作流程、监管内容等。

    《规范》提出,设立以*为主导、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,要求各省(区、市)人民*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,建立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。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,必须通过各省(区、市)*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,实行统一组织、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。针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出现的不正之风,《规范》对集中采购机构、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要求,对招标采购的标准和流程做出了必要的调整。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因在财*补偿、使用范围、配送供应等方面有相应要求,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
    《办法》要求,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,以省为主,各级卫生行*部门、监察机关和纠风办、物价管理部门、财*部门、工商行*管理部门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职权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,密切配合,对集中采购中的权力运行进行全面规范和制约。同时,发挥人大、*协、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的作用,确保采购过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
    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,《规范》、《办法》按照程序标准化、运行阳光化、权力制约化的原则制定,目的是促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现统一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;分级负责,确保工作落实;加强监督,防止集中腐败;明确目标,控制采购价格。新规的监管对象涵盖参与药品采购工作的所有主体,监管内容涉及药品采购工作各个方面,监管方式推行网络实时监控,监管环节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。


 
文章来源:健康报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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